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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经2026年3月31日召开的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暨换届选举会修改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的名称为:江西省国防科技工业文化联合会,简称:省国防科工文联(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全省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自愿结合的行业性群众文化团体,是江西省文联的团体会员。系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国防科技工业系统。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践行习近平文化思想,以坚定的文化自信,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工文化建设;坚持军工文化为国防科技工业服务,赋能新质战斗力提升,大力弘扬以“国家利益至上”为核心价值观的人民军工精神,推动国防科技工业文化建设不断创新、持续发展和广泛交流,提高全行业热爱国防、建设国防、奉献国防的激情和全社会了解国防、关心国防、支持国防建设的热情,为发展和繁荣国防科技工业文化事业,建设先进国防科技工业体系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文联,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行业管理部门是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西省国防科工办),党的工作接受省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和党建工作主管单位的具体管理。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会办公地点: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省府大院北一路3号农机汽贸大厦六楼601-603室。

第二章 党建工作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本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党组织书记由本会主要负责人或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中的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本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集体学习和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十一 本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 本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 本会的业务范围和任务是坚持“国家利益至上”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人民军工精神、“两弹一星”精神和载人航天精神,构建军工核心价值体系,建立和完善国防科技工业文化建设的长效机制,提高军工文化建设人才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提升军工文化建设水平,最大限度地发挥军工文化在促进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发展、推进转型升级战略实施中的作用,为促进江西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作贡献。

1.对所属的会员单位负有联络、协调、指导、服务的职责,进一步推动全省国防科技工业企事业单位间的相互学习和经验交流,促进军工文化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全面提高军工文化建设水平;

2.开展全省国防科技工业军工文化学术交流、理论研讨和咨询活动,收集、分析、交流、发布企业文化信息,编辑发行内部书刊;创办和管理本会网站与微信公众号。

3.宣传和普及国防科技工业企业文化知识,总结企业文化实践案例,培训企业文化工作者;

4.组织军工文化建设成果评审和成功经验推广,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会员;

5.举办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6.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会员

第十 本会会员种类:原则上实行团体会员制,同时视情适当吸纳部分在行业内有较高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作风优良,长期从事宣传文化工作,具有军工文化热情和激情的个人会员。

第十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凡省内国防科技工业系统企事业单位,包括核、航空、航天、船舶、兵器、民用爆破器材、军工电子、民口配套(含“民参军”单位)等,拥护本会的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能按时交纳会费,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在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的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优先参与本会组织的出外考察学习、经验交流、业务培训等各项活动;

4.优先在本会创办的刊物、网站上发表文章及刊登有关信息,获得本会刊物及其他信息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二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回会员证。

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及工作计划;

3.讨论决定本会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4.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负责人;

5.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6.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7.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开展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总数或者会员代表总数1/3,且为单数。届内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足三分之一需补选的,须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按程序进行补选。

第二十九条 理事的职: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届5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可根据理事数量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兼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负责人、监事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且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具有外国永久居留许可,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不得担任本会负责人。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限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秘书长或本会理事会认可的其他相关人员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常务副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并受会长委托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议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负责处理财务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工作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分支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本会将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江西”“赣鄱”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业领域限定语。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门户网站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秘书处学习工作及管理制度》、《联合会自律公约》、《职业道德准则》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收入;

.有关部门、单位拨款资助;

.个人或单位、民间组织捐赠、赞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十条  本会执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章程的修改程序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本章程经 2026 331日联合会第三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修改表决通过。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本章程自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